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被告龙岩交警队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龙岩交警队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李治芳的占道行驶,有现场勘查简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明,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制动拖印起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只说明该车是从这里开始留下制动拖印,不能说明该车在留下制动拖印前也一直是仅占据道路左侧0.5m。在两车相会的情况下,李治芳占道行驶,势必影响对方来车作出正确判断。原审判决否定李治芳占道行驶的事实,是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维持上诉人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首先要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哪些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然后认定这些行为是否违章,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上诉人龙岩交警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上诉人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即使李治芳不向本车道驶回,所余有效路面也足可以使对向邱森彬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安全通过。另外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这些情节都证明,李治芳在发现险情前虽有占道行驶的行为,但该行为不会使对向驾驶摩托车的邱森彬认为前行无路,从而采取进入逆行车道的避险措施。李治芳自发现险情就开始制动同时驶回本车道,此时相距30m以外的邱森彬如也能进入自己一侧的车道行驶,则两车相撞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而邱森彬是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的不熟练影响其作出正确判断;又因摩托车严重超载,邱森彬无法把握车辆行驶的正确方向,才使其不能及时驶回自己一侧的车道,而在李治芳一侧的车道内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相撞。在本次事故中,邱森彬的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和占道行驶等违章行为,显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李治芳的占道行驶违章行为,却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因此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龙岩交警队以李治芳占道行驶为由,认定李治芳与邱森彬在本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显然不当。一审判决撤销龙岩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并判决龙岩交警队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重新作出认定,是正确的。龙岩交警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1年4月4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