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11月8日2000时许,原告所属的“吉米尼”轮从吴淞口外检疫锚地进入黄浦江,顺潮流而上,用车前进二,航速约4.4节(海里/小时)。2100时许,“吉米尼”轮右舷正对吴淞客运码头,此时发现前方军工路码头江面出口航道上有“振兴”轮逆流相向驶来,两船相距约1500米。2105时,“吉光尼”轮驶至张华浜第二、三泊位外,发现“振兴”轮左转进入进口航道,随后又大角度右转驶出,此时两船相距约600米。“吉米尼”轮采取了将航速逐渐减至2节的微速前进。2107时许,“吉米尼”轮在张华浜第五泊位外与“振兴”轮相会通过后,为远离岸边停泊的船只而采取了左舵十、左满舵、前进二等措施,但左转效果不明显。“吉米尼”轮当即又采取了停车、快倒车、抛双锚的措施。2110时,“吉米尼”轮连续碰撞了停泊于张华浜第七泊位的“货0903”号驳船、“海港19”号和“海港6”号两拖轮以及“黎明”轮,并间接碰撞了张华浜第七泊位码头。
事故发生后,“吉米尼”轮船长于次日发布“海事声明”称:约2107时,引航员下令停车:约2108时,引航员下令倒车二并放下右锚;然后全速倒车并放下左锚,后又紧急倒车。期间,“吉米尼”轮与2拖轮、1驳船相撞,于2110时停车。“吉米尼”轮引船员的“引航事故报告书”称:由于“振兴”轮突然大角度进入进口航道,为避免与其碰撞,用右舵十使船头右转。在离张华浜第五泊位停靠船舶的外侧横距20米处,与“振兴”轮在相距不到1米的情况下通过。接着用左舵十、左满舵使船头左转,但因受“振兴”轮车叶排出水流影响,船头左转很慢,用前进二也无效。在无法避免事故时,少减少损失采取了停车、快倒车、抛双锚的措施。结果“吉米尼”轮的中部靠在张华浜第七泊位的“海港19”号轮上。
被告所属的“振兴”轮是于当日1900时驶离立新船厂游龙路码头逆流出口试航。在驶过106灯浮以后,为避让抛锚在航道中央的小船,左转驶入进口航道。让过小船以后,又右转驶向出口航道。2107时许与“吉米尼”轮相会驶过。
“振兴”轮船长在事后向上海港监所作的“关于1993年11月8日晚‘振兴’轮试航出口黄浦江航行的情况报告”中称:“振兴”轮在黄浦江航行时,于2121时平106灯浮,发现右前方约500米处有一小船侵占了部分出口航道。“振兴”轮贴近小船船艉驶过,立即右舵摆正船位,2126时与“吉米尼”轮在距张华浜第三、四泊位约130米处安全通过,通过时两船艉横距约40米,期间未听见“吉米尼”轮任何避让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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