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庭审质证。在质证过程中,二被告仅对原告博库公司提交的《著作权使用许可证合同》、《授权书》中周洁茹署名签字的真实性表示怀疑,但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该异议不能成立,故博库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明均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博库公司对二被告提交的只是链接并非登载的证明提出异议,但也没有提交反驳的证据,异议不能成立。二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明也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诉讼中根据被告讯能公司的申请,法院要求今日视点就涉及本案的有关事实予以说明。今日视点证明,今日作家网系该单位开办的以登载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网站;本案涉及的周洁茹作品,曾登载于今日作家网的服务器;汤姆网对今日作家网上周洁茹的作品设置了链接;对这种链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讯能公司就今日作家网是否有权登载周洁茹的作品一事向今日视点提出质询。今日视点证明,今日作家网登载周洁茹的作品,曾得到过周洁茹的授权,但现在已无法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博库公司于1999年12月1日与作者周洁茹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周洁茹许可博库公司于签订合同后的6年里,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拥有被授权使用作品的电子版权。合同开列的授权使用作品,包括了本案涉及的《我们干点什么吧》、《长袖善舞》两部小说集。2000年2月6日,周洁茹向博库公司出具授权书,进一步明确了授权内容,即“博库公司作为全球独家的合法受许人,独家拥有并使用授权作品之电子版权,可以对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通过磁盘、光盘或因特网,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出版、复制、传输、发行、播放、展览,并可以现在已有的及将来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的或数字方式自由使用授权作品”。周洁茹在授权书中表示没有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2000年6月1日,被告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了一份《文学频道及文化活动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合作为讯能公司的关联公司网站设计文学频道、制作有关栏目内容和开展相关文化活动。在合同的附随义务条款中,约定讯能与其控股公司应在讯能网站文学频道的显著位置显示其文学频道的合作伙伴为“今日作家网”,并制作链接。今日视点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对任何第三方均不构成侵权或违约,亦不会使讯能公司或讯能网站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活动涉及的具体作品。讯能公司与今日视点签订的合同中所指“讯能的关联公司网站”或“讯能网站”,即指被告汤姆公司开办的汤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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