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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


  原告:王高武。
  委托代理人:刘昆、秦爱国,湖北诚业律师事业所律师。
  被告: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
  代表人:张晓明,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文,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小赤,湖北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高武因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交易营业部发生股票纠纷,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王高武要求变更被告名称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宜昌云集路营业路(以下简称云集路营业部)。
  原告诉称:1999年8月,原告在被告处开设的股票账户被清密,四支股票被卖出,资金账户上的8.3万元被提走,而此时原告在外地出差。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此事,被告不仅不予赔偿,还反诬是原告与他人共同作案,并在报纸的报道中称原告在现场参与了此案,给原告的精神造成重大伤害。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股票被盗卖、资金被盗领的损失和原告为处理此事而承担的误工费、车票等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在相关报纸上登报道歉,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被告起诉的对象已经注销;2、密码清密手续、出售和提取现金都是本营业部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并由原告本人办理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道理,应当驳回。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
  1996年11月18日,原告王高武在宜昌华夏证券登记中心填写了开户登记表,开办了深圳证券账户和上海证券账户。同日,原“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宜昌证券营业部”(本案被告的前身)通过与王高武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成为王高武的证券指定交易代理商。王高武取得了自助式磁卡MAC,开始进行股票交易。截止1999年8月5日,王高武的股票账户上尚有丰乐种业500股、吉发股份1210股、国投原宜400股、格力电器3200股。当日,王高武持本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到被告云集路营业部办理清密手续。8月6日,上述四支股票以自助式磁卡方式卖出,成交金额为83500余元。同日,王高武在云集路营业部办理了大额取款预约手续,并填写了预约单,约定取款日期为8月9日,届时取现金83500元。上述大额取款预约单和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姓名是王高武,填写的身份证号和证券无账户也都是王高武所使用的,但字迹不是王高武的。王高武声称,自己从8月7日赴山东出差,至同月28日发现股票账户有问题才迅速赶回,回来后在云集路营业部查询得知自己的密码于8月6日被清密,并且账上四支股票被卖出,还假借我的名义填写了一份大额取款预约单,于同月9日取现金8.3万元。云集路营业部则认为,我部的每一笔业务都是严格按照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代理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的。从清密、交易到取现金等,如不是本人亲自持身份证、股东代码卡及提供资金账号,根本无法从微机上进入账户,业务无法办理。所以1999年8月5日、6日和9日王高武办理的业务,都是由其亲自持证进行的,我部及银行工作人员都在经过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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