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01年3月4日,原告张静针对以“大跃进”网名发表的文章,也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的“接触无限”讨论版块上,以“红颜静”的网名发表了《大跃进=华容道》一文。该文章还在西祠胡同网站的其他讨论版块发表过,文中有攻击“大跃进”的言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告张静提交的对网上文章进行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能够证实以“大跃进”为网名在e龙西祠胡同网上发表的一系列侮辱性文章。
2、法院从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龙公司,即网上所称的e龙)调取的该公司西祠胡同网站的网友信息及上线日志,能够证明原告张静的网名是“红颜静”,是真实网友;被告俞凌风的网名是“华容道”,也是真实网友;“大跃进”是注册级别网友使用的网名。
根据“大跃进”发表上述文章的时间,从西祠胡同网站调取了“大跃进”、“华容道”在5月22日至6月21日期间上线的时段和IP地址(按国际互联网协议确定的上网计算机地址),并据此通过江苏省公众多媒体局查明:“华容道”与“大跃进”上线使用的电话主叫号码相同,该主叫号码与被告俞凌风自认的家中上网电话号码一致,从而证实5月29日、5月31日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以“大跃进”的网名发表《我反对恶意炒作“交叉线性骚扰”事件!》和《红颜静!你丫敢动老子一个指头,一切后果自负!》文章的作者,就是本案被告俞凌风。
艺龙公司规定,凡在该公司网站注册的网友,只要自己的密码不被他人盗用,他人就不能以与自己同样的网名在该站重复登录。公证书证明,自2001年3月4日起至5月期间,以“大跃进”网名在西祠胡同网站发表的文章一直没有中断。从由此形成证据锁链中可以推断,3月4日、3月7日、4月30日等时间段中,在e龙西祠胡同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言论的“大跃进”,与5月29日、31日在该网站发表有关“红颜静”文章的“大跃进”是同一人,即本案被告俞凌风。
3、原告张静提交的网友聚会照片、证人证言,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张静和被告俞凌风因网友聚会而相互认识,张静的真实身份及其使用的网名已被他人知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