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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娄子巷166-2号室内夹层改造施工图、鉴定报告、建筑夹层改造工程抗震审查表、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交费凭证等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原告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户与被告盛名公司属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共同维护所在楼房的安全。盛名公司在自己的产权范围内增建夹层,新的方案是由有资质的部门设计,并得到建设工程规划和抗震、消防等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同意。盛名公司如能在严格监督下按照批准的施工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楼房的安全是有保障的。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主张二至六层房屋的损坏是因盛名公司增建夹层所致,盛名公司已经提供了与己无关的证据,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再没有提出反证。对房产公司和钟宝强等基于这一理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施工对相邻方造成干扰,盛名公司自愿给钟宝强等住户每户补偿1000元,应予准许。据此判决:
  一、被告盛名公司对楼房底层公共部位大平台楼梯间墙体裂缝部位用高标号水泥砂浆粉刷,对地梁露筋部位做好保护层,疏通下水管道。由原告房产公司和盛名公司共同委托监理部门负责现场监理,监理费用由盛名公司负担。
  二、被告盛名公司给付原告钟宝强等住户每户1000元补偿费。
  原告钟宝强等住户不服一审判决,以原起诉理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证据充分。
  上诉人钟宝强等住户和原审原告房产公司因对不动产享有的所有权,与被上诉人盛名公司结成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不动产相邻权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是与不动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没有不动产所有权,则谈不上不动产相邻权。因此要正确解决不动产相邻纠纷,就必须正确把握相邻各方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
  过去我国房屋所有权的形态是,一幢独立的房屋由一个人所有(即一物一权)。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一幢独立的房屋由多人所有(即一物多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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