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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



  原告:齐玉苓(曾用名齐玉玲)。
  被告:陈晓琪(曾用名陈恒燕)。
  被告:陈克政。
  被告: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
  法定代表人:孔宪忠,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
  法定代表人:朱恒富,该校校长。
  被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卓炳,该委主任。
  原告齐玉苓因与被告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发生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纠纷,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齐玉苓诉称:原告经统考(统一招生考试)后,按照原告填报的志愿,被告济宁商校录取原告为九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由特定单位委托学校培训的学生)。由于各被告共同弄虚作假,促成被告陈晓琪冒用原告的姓名进入济宁商校学习,致使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被侵犯。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其中包括:1、陈晓琪冒领的工资5万元;2、陈晓琪单位给予的住房福利9万元;3、原告复读一年的费用1000元;4、原告为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交纳的城市增容费6000元;5、原告改上技校学习交纳的学费5000元;6、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应享有的助学金、奖学金2000元;7、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调查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失40万元。
  被告陈晓琪辩称:本人使用原告齐玉苓的姓名上学一事属实。齐玉苓当年的考试成绩虽然过了委培分数线,但她表示过不想上委培,因此她没有联系过委培单位,也没有交纳委培费用,不具备上委培的其它条件。本人顶替齐玉苓上学,不侵犯其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齐玉苓据此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其诉讼请求已明显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
  被告济宁商校辩称:本校收到以齐玉苓名义寄来的委培单位证明后,及时对考试成绩超过委培分数线的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因此没有侵犯原告齐玉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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