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抽纱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抽纱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抽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 Wind 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 Bill of 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14日,买方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原告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T/T AT
SIGHT;PAID BEFORE SENDING THE SHIP-PING DOCUMENTS),因见买方迟迟没有支付货款,遂派人持正本提单至圣彼得堡提货。抽纱公司因提不着货物,于1998年8月10日向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索赔单据和涉案货物在圣彼得堡报关的材料,要求赔偿,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抽纱公司提起诉讼。现抽纱公司尚持有本案货物的全套单证,包括正本全程提单、装箱单、商业发票。
根据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条款汇编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上的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在保险公司业务习惯上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在内的11种普通附加险,“提货不着”指“整件提货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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