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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卫勤俭答辩称:1、本案事实表明,被上诉人投保渔船险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并已经履行被保险人交费的主要义务。上诉人的代理人对被上诉人的投保意思表示完全理解并接受,不仅收取了保费和开出现金缴款单,还代填写了投保单。由于保险合同为格式标准合同,双方仅就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从海商法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双方关于保险的意思表示一致,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成立了。而保险单是在合同订立并且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费以后,保险人才可以签发。因此,保险合同成立与否不受保险单是否签发的限制。原审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判令上诉人承担合同义务,是正确的。上诉人无任何正当理由拒赔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农行营业所未作书面答辩,庭审时称:原审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本所没有超越权限或其他过失的违规操作。原审驳回卫勤俭对本所的诉讼请求,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上诉人卫勤俭起诉时提交的《现金缴款单》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渔船险投保单》,原审被告农行营业所出具的《关于卫勤俭渔船保险的投保经过》以及农行营业所副主任杨日滚的书面证言都证实,卫勤俭是为订立保险合同而派人携现金来农行营业所,携带的现金已被农行营业所作为保险费收账。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上诉人台山保险公司的第一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渔船险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代填写,投保人没有签字盖章却有保险人“中保财产公司台山支公司”的印章。渔船险投保单理论上应当由投保人(船东)逐项填写并签字,但事实上不能排除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的情况。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业务操作中掌握主动权,这种不规范操作的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承担,不能由投保人负责。要求投保单由投保人逐项填写并签字,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投保人和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因投保人是否提出投保申请发生纠纷。由于本案的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在诉讼中都承认投保单内容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此没有争议,投保单的法律效力应予确认。上诉人台山保险公司否认本案投保单的法律效力,将其理解为投保人的投保意向,与事实不符。台山保险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被上诉人卫勤俭与原审被告农行营业所已经就渔船保险一事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卫勤俭已经履行了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且此项费用已经被农行营业所妥收入保险费帐户,农行营业所代理上诉人台山保险公司与卫勤俭订立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保险手续只是对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记载,并不能等同于保险合同。保险手续没有完善,不等于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就本案说,卫勤俭作为投保人,符合其意思表示的投保单已经填写出来,保险费已经交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已经完成。剩下的手续,应当由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去完善。农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为了促成此笔保险业务,同意给卫勤俭代办船舶年检证书,这是二人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台山保险公司借此将农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说成是卫勤俭的代理人,把必须由农行营业所去完善的保险手续说成是必须由卫勤俭完成,而农行营业所的工作人员同意给其代理,不仅与事实不符,且于理不通。台山保险公司的第三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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