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台山保险公司致卫勤俭的《关于拒绝受理台山62228船的索赔复函》,内容如下:“台山62228船保险期限由98年4月29日至99年4月28日,已失效,新的保险合同没有订立,我司不予受理此案。”
1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38021部队指挥所、国家海洋局海口中心南沙海洋站的书面证明,内容为:“99年5月30日凌晨,台山62228船在南沙永暑礁附近遇龙卷风向我部求救。我部派船前往救助。全船除人员安全外,其余全部随船沉没,无一挽回。”
广州海事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0条中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且明确指出:“其他组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被告农行营业所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后持有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农行营业所认为其不是民事诉讼主体,不能成为本案被告的辩解,于法不符,不能成立。
本案是船舶保险合同纠纷。被告台山保险公司与台山农行签订《代理合同意向书》,授权台山农行在台山市范围内代办渔船、财产保险业务。被告农行营业所是台山农行的下属机构,据此合同和上级机关的指定,有权在台山市下川镇范围内为台山保险公司代办渔船、财产保险业务。两被告之间存在着代理合同关系,农行营业所是代理人,台山保险公司是被代理人。由于农行营业所事实上自1988年以来一直在为台山保险公司代办渔船保险业务,甚至在1997年以前还可以代台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因此下川镇所辖的渔民有理由相信该所能够为他们办理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