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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1999年5月10日,“粤台山62228”船从川东出发出海捕鱼,5月14日到达南沙永暑礁水域作业。5月30日晚锚泊在永暑礁北纬9°35’8″,东经112°55’6″。约0200时,“粤台山62228”船突然遭遇龙卷风袭击触礁翻沉,全部船员被他船救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由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农行营业所《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1997年10月8日。
  2、农行营业所出具的《关于卫勤俭渔船保险的投保经过》证明一份,陈述农行营业所作为台山农业银行的下设机构,自1988年开始存在,但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到1997年10月8日才正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该所自1988年以来,一直代台山保险公司办理台山市下川镇渔船保险业务。1997年以前,可直接签发保险单。1998年8月31日,台山保险公司与该所上级台山农行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意向书》,约定台山保险公司委托台山农行在台山市范围内代理渔船、财产保险业务。此后,台山保险公司将保险单签发权收回,其他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不变。1999年5月7日,该所副主任杨日滚、工作人员欧景泉收取了卫勤俭之弟卫持家交来的现金3.8万元,其中3.7万元用于交纳保险费,1000元用于委托办理渔船适航证书年检费。
  3、“粤台山62228”船船舶登记证书。
  4、台山上4月28日签发的编号为台渔98-25、保险期限为1998年4月29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28日24时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渔船保险单》。
  5、农行营业所1998年4月28日向卫勤俭出具的3.7万元存款凭条,上面注明该项收费存入保费专户。
  6、农行营业所副主任杨日滚1999年8月30日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证实自己收取卫勤俭3.7万元保费及答应代办船舶适航证书的事实和经过。
  7、农行营业所1999年5月8日向卫勤俭开出的金额为3.7万元的《现金缴款单》,其中“款项来源”一栏为“卫勤俭保费”,“款项全称”一栏填写为“保费专户”;
  8、《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渔船险投保单》一份,“投保单位”为“卫勤俭”,保险金额为“160万元”,保险期限:“12个月,自1999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00年5月7日24时止”,上面盖有“中保财产公司台山支公司”(长条形)印章。
  9、发证日期为1999年5月19日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一份,上面载明:“此船已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则、规范的要求进行了年度检验”,“有效期至200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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