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农行营业所承认,事实上从1988年以来,该所就一直代被告台山保险公司办理台山市下川镇的渔船保险业务。
原告卫勤俭是“粤台山62228”船的所有人,该船于1998年4月28日曾投过保。由被告台山保险公司签发的《渔船保险单》载明:船舶保险价值200万元,保险金额为160万元,保险期限从1998年4月29日零时起至1999年4月28日24时止。《渔船保险单》的背面条款第一条规定:“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第八条规定:“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第九条规定:“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台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2%收取了保险费,并向卫勤俭出具了保险费收据。
1999年5月5日,被告农行营业所的副主任杨日滚通知原告卫勤俭到该所办理船舶保险。5月7日晚,卫勤俭的弟弟卫持家将“粤台山62228”船的船舶证书交给杨日滚,要求续保。杨日滚接到证书后发现《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等已过年检期,提出需年检后才能办理保险手续。由于“粤台山62228”船即将出海,杨日滚同意帮助卫勤俭办理船舶证书年检手续后再尽快办理保险手续,并收下了卫持家交来的保险费3.7万元和代办船舶证书年检费1000元。次日,杨日滚将3.7万元存入该所保险费专户,由农行营业所给卫勤俭出具了现金缴款单,并代卫勤俭填写了《渔船险投保单》。投保单载明:投保渔船现值200万元,保险金额为160万元,保险期限从1999年5月8日零时起至2000年5月7日24时止。
1999年5月10日,杨日滚等将“粤台山62228”船的船舶证书及年检费用1000元交给下川渔监站职员蔡永强,要求其尽快办理年检手续。5月19日,江门渔船检验局在“粤台山62228”船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等船舶证书上盖了年检章。5月30日1400时,沙堤渔监中队将办理好的船舶证书交给杨日滚;同日1500时,杨日滚将“粤台山62228”船的船舶证书及《渔船险投保单》传真给被告台山保险公司。5月31日,台山保险公司书面答复农行营业所称:经调查核实,“粤台山62228”船于5月30日0200时遇暴风雨严重损坏,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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