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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


  原告:卫勤俭。
  委托代理人:徐发明,广东省广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
  负责人:邝本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朝辉,广东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韶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
  负责人:谭知荣。
  委托代理人:刘磊,广东省广州市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卫勤俭因与被告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台山保险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以下简称农行营业所)发生渔船保险合同纠纷,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卫勤俭诉称:原告在上一年度渔船保险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已经给被告台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被告农行营业所交纳了保险费和代办船舶证书年检费,办理了续保手续,有农行营业所出具的投保单和现金缴款单为证。原告投保的船舶于1999年5月30日遇险沉没后,两被告拒绝赔偿。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原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被告台山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及的上一年度保险合同已经至1999年4月28日终止,因此与本案无关。原告于1999年5月7日到农行营业所办理保险事宜时,该所已明确告知因其船舶适航证书过期,不能承保。虽然该所收下了保险费并答应代原告办理船舶适航证书,但原告与本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没有成立。因此,本被告对原告的船舶出险不负保险责任。
  被告农行营业所辩称:被告台山保险公司是与本所的上级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台山农行)签订过保险代理合同。本所只是台山农行下属的营业所,奉上级命令履行职责,况且在办理本案所涉的保险业务中没有过失。本所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民事诉讼主体,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农行营业所是台山农行的下属机构。1997年10月8日,农行营业所在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现持有经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
  1998年8月31日,被告台山保险公司与台山农行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意向书》,约定:台山保险公司委托台山农行在台山市范围内代理渔船、财产保险业务。台山农行应按台山保险公司的授权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险种、条款和费率,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和宣传公关工作;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和诉讼事项,均由台山保险公司处理。台山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业务实收保费的3%,向台山农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合同签订后,台山保险公司将一份《渔船保险业务常识》交给台山农行。该常识第一条第一款载明:“渔船参加保险的条件:参加保险的渔船必须具备适航条件,即经渔监部门检验合格且具备合格(有证)的船长、轮机长和足够的船员,不具备适航条件的渔船不予承保。保户投保时要提供渔船证书,保险公司代办人员复查看无误后再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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