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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恒盛厂上诉称:本厂使用“恒盛”做厂名由来已久,并先于芳芳厂的商标注册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企业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本厂在自己的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恒盛”二字,与本厂在包装箱上标注“恒盛瓷砖”一样,都是为了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这样做,不仅是合理地使用企业名称,也是必要的、合法的使用。当然,本厂使用“恒盛”字样,容易使消费者误解,但这是由于芳芳厂故意将本厂的厂名注册成商标造成的,应当由芳芳厂负责。即使承认芳芳厂的注册商标合法,当它与本厂的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也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确定的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人利益的原则处理。请求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芳芳厂的诉讼请求。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上诉人恒盛厂在其产品上使用以“恒盛”和图形组合的商标,是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恒盛厂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来抗衡注册商标,必须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指出,“恒盛”确定是恒盛厂在先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样。恒盛厂如果对上诉人芳芳厂将“恒盛”二字作为商标内容之一进行注册持反对意见,完全可以依照商标法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芳芳厂注册商标的申请。鉴于恒盛厂从未提出过此项申请,芳芳厂的商标至今仍然是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法院依法必须予以保护。恒盛厂辩称,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恒盛”字样,是为了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经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是要求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要标明企业名称或住址。恒盛厂已经在其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明了企业名称,满足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因此其再在未注册商标中使用“恒盛”字样,使该商标与芳芳厂的注册商标近似,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恒盛瓷砖”并非上诉人恒盛厂的企业全称,恒盛厂在其产品包装箱上标注“恒盛瓷砖”,不是对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对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在行使中发生的冲突,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去解决,是正确的。但应当指出,这一原则只能解决两种权利都在合法行使时发生的冲突,不包括不适当行使权利的情况。在本案中,享有企业名称权的上诉人恒盛厂是因不适当使用企业名称才侵犯了上诉人芳芳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所以解决本案冲突,不适用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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