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赵晨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赵晨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
  辩护人:张升中,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戴红儒,上海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晨因签定合同失职被骗一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晨身为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轻信朋友的介绍就指派下属签订购销合同,特别是在下属提醒其应当了解签约对方的业务真伪情况时,仍拒不接受该意见。由于赵晨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本单位公款被骗,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签定合同失职被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赵晨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这笔业务,是由我介绍给上海红康建筑材料公司(以下简称红康建材)的经理沈才兴去做的,因为红康建材没钱,我同意从上海红康房地产总公司(以下简称红康房产)借给他们150多万。红康建材是独立法人,此笔业务的成败应当由红康建材的法定代表人沈才兴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这份合同,是红康建材与上海大通科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签订的。红康建材与大通公司之间因此合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大通公司欠红康建材的债,红康建材本可通过法律途径去追偿,但因红康建材放弃了追诉权,才致遭受巨大损失。越晨不是签订该合同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问题,遭受的巨大损失也与其无关。赵晨虽然介绍了此笔业务,但没有从中捞取任何私利。因此,赵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起诉书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上海县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城乡总公司)是原上海县建设局所属的国有企业,红康房产是中国红十字总会所属的国有企业。上述两公司为“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但无任何行政、财务隶属关系。1992年9月至1993年2月间,被告人赵晨任两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红康建材是城乡总公司工会于1992年12月成立的集体性质三产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月笼纱商店则是城乡总公司属下独立经营的非法人单位,持有城乡总公司的业务专用章,财务由城乡总公司统一管理,但与城乡总公司分立账户。城乡总公司的工会主席沈才兴为红康建材的经理、法定代表人,并兼月笼纱商店负责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