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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9月13日晨,林志圻乘坐由本单位(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的三菱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林志圻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林志圻的哥哥林志仁坐在后座。7:02时左右,当该车以时速90--100公里通过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林志圻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车便停靠在路边,刘文彬、林志仁二人将林志圻从车上抬下,雇一辆车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
  福建省武警总医院于当日早7:25时开始对林志圻所做的病程记录中记载:“20分钟前乘车途中,因挡风玻璃突然爆炸至昏迷,急送门诊。查体: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呼吸心跳已停止,尿失禁,胸前有玻璃,且青紫斑,头部未见伤痕。诊断:爆震伤,猝死。处理:1、心脏按摩,心脏注射三联针。2、气管插管,人工呼吸。3、给氧。8时整抢救无效,床边心电图示直线。”
  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其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
  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即赶赴出事地点作了现场勘查记录,并将事故车开往停车场暂扣。9月17日,该交警大队发现事故通知书称:“事故车从莆田开往福州,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挡风玻璃爆破而造成车上乘员林志圻同志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得知事故消息派员到福州市,在得到车主莆田车购办的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后应莆田车购办关于核查前挡风玻璃质量问题的要求,三菱公司于1997年1月6日寄来玻璃生产厂家根据发生事故的前挡风玻璃照片进行鉴定后制作的《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该报告确认:(1)由于玻璃呈放射状破损,并且玻璃的中间膜亦破碎,判断为受外强力造成破损,不排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2)据破损情况分析,曾受300mm以上物品贯穿,模拟头部模型试验均满足规格要求。同年3月1日,莆田车购办在致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函中提出,《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所述情况与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结果不符。一是事故现场及车厢内均未见任何物体,故认为“曾受300mm以下物品贯穿”没有事实根据;二是事故发生时间为早7:02时,届时公路上车辆稀少,且死者的哥哥和驾驶员均证明事发时前后100m内未见其他车辆,因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也不存在。同年8月16日,蒲田车购办又致函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内容为:“4月上旬本单位普派员专程赴北京,向贵所交涉,主张对事故车上的玻璃应委托中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贵所即时承诺。时至今日时间又推移4个月之久,尚未接到协商函件”,要求“贵所应派人提取已封存贵所在榕设立的维修中心的该块爆碎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以期尽快解决并履行义务。”同年9月11日,莆田车购办再次去函,强调了以下三点要求:(1)必须对该块爆破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待有了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再次协商处理;(3)倘若不做鉴定或者协商不成,将依法向贵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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