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

  一、被告上海银河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利毅、张丽霞赔偿费人民币8万元。
  二、原告王利毅、张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25.80元,由原告王利毅、张丽霞负担22043.25元,被告银河宾馆负担1282.55元。
  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利毅、张丽霞的上诉理由是:一、银河宾馆对仝瑞宝未进行访客登记,对其反常行为未进行盘查,也没有给予充分注意。银河宾馆虽有完善的监控设施,却不能切实起至对旅客的保护作用。银河宾馆管理过程中的过错,与王翰之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银河宾馆没有恪尽职守,放任了仝瑞宝实施犯罪行为,故银河宾馆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侵权。可以说,银河宾馆的不作为侵权与仝瑞宝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了王翰的死亡。三、银河宾馆在本案中的责任是多重的,既有侵权责任,也有违约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责任。本案涉及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是一种并列责任,不能因为两个角度都有责任,而演变为没有责任。四、王翰作为旅客住宿,是一种消费霆为,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本案应当根据保护受害方的原则来处理。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述人在原审时的诉讼请求。
  银河宾馆上诉称: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只有单一的请求权。王利毅、张丽霞请求让本宾馆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于法不符。二、王翰是因公出差从事商业活动,其住店不是生活消费;即便算“生活消费”,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义务单一性和经营性责任单向性两个特征。因此,王翰与本宾馆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对本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三、《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已经将原来要求宾馆对访客进行登记改为进行访客管理,这是市场化的体现,因此本宾馆没有对仝瑞宝进行访客登记,不违反宾馆行业的一般规定,从而也不构成对王翰的违约。从本宾馆提供的案发当天进出人员以及27个屏幕反映的情况可以看出,由于出入宾馆的人员太多,宾馆确难注意仝瑞宝的形迹。王利毅、张丽霞不仅没有向法庭提交过本宾馆未按规定履行注意义务的证据,反而还承认本宾馆的确履行了巡逻、监视义务,只是认为此义务流于形式而已。本宾馆没有注意到仝瑞宝的可疑迹象,实乃客观条件所限。只有在本宾馆注意到仝瑞宝的异常举动后不采取行动,才是不作为。故本宾馆在履行与王翰的住宿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不履行注意义务的违约事实,也不存在不作为的情节。原审认定本宾馆在整个事件中有违约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四、王翰之死是仝瑞宝所为,仝瑞宝的犯罪行为是导致王翰死亡的惟一原因。本宾馆即使有违约过失,但此过失不足以造成王翰的死亡。五、刑事犯罪具有不可测性,宾馆不具有拒一切企图犯罪的人于宾馆之外的辨别力。因此宾馆提醒客人从门上探视镜中看清来访客人再开门,并同时配有自动闭门器、安全链条等设施。王翰未看清来者即开门,也为仝瑞宝犯罪提供了条件。总之,宾馆的行为与王翰之死没有必然困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六、本宾馆对原审判决定宾馆承担8万元的款数没有异议,但必须明确这是本宾馆对王翰之死表示同情,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给王翰家属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