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了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称,借款200万元已到期,到1998年6月20日止,你单位仍欠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225万元,已构成违约,请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于1998年6月22日在该通知上盖章。1999年11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第25号,载明:1996年12月24日借款1050万元,于1998年3月24日到期。请准备资金按期来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否则按合同约定处理。1999年12月22日,水泥制品厂签发通知单回执载明:第25号催收到(逾)期借款通知书,已于1999年12月22日收到,意见如下:尽快筹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水泥制品厂加盖了公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亦签名并加盖了公章,落款时间为2000年3月23日。
1999年12月20日,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河口区支行向水泥制品厂发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内容为:“贷款200万元已到期。到1999年12月20日止,你单位仍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233万元,请立即归还我行全部贷款本息。”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于1999年12月22日在该通知书上签章。
2000年3月10日,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定《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约定,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建材公司所欠中国农业银行下述本息2398520元。债务人水泥制品厂、担保人海科公司所欠中国农业银行下述本息12270874.12元,债权2000年3月25日起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并分别以(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50300002号和(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50200027号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通知了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在接到本债权转移确认书后,主动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归还前述全部债务款或者制定还款计划。水泥制品厂和建材公司在(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50300002号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及水泥制品厂、海科公司在(济)中长资债字(2000)第050200027号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回执均明确表示,对债权转移事项不持任何异议,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建材公司签署时间为2000年6月3日,海科公司签署时间为2000年3月23日。
2000年5月31日,海科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东营区支行出具证明:“我单位多次为水泥制品厂向贵行借款提供担保,并于1996年12月24日为该企业转贷贷款1050万元提供担保。特此说明。”2002年3月12日,山东法制报第14版刊登债权催收公告,要求水泥制品厂、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履行清偿义务。
2002年9月30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根据中长资复(2002)386号关于水泥制品厂债权转让请示的批复,与何荣兰签订(2002)中长资济债转字第003号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水泥制品厂所拖欠的5笔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何荣兰并附债权转让清单。2003年1月2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及何荣兰在山东法制报第2版刊登债权转移通知,通知水泥制品厂及担保人建材公司、海科公司,其依法享有水泥制品厂债权本金1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及其项下附属权利均已依法转移给何荣兰,由其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主动向何荣兰履行还款义务。
一审法院审理中,何荣兰出具了有关债权款项利息的计算依据。1050万元借款按月利率9.24‰计,1997年1月1日至第四季度末应付本息11504338.14元。对此水泥制品厂及海科公司均认可。1998年至2003年第一季度按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万分之四计算本金及罚息合计为24183095.93元。对此,水泥制品厂无异议,但海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按万分之四计,应按万分之二点一计。200万元借款本息及罚金合计为7598582.02元。对此,水泥制品厂及建材公司均予以认可。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