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列车运行图的规定,醴陵站每天可以正常通过近700辆重车,醴陵站虽是铁路运输中的限制口,但并非所有车辆的通过都要受到限制。在通过能力受到限制时,正因为对部分车辆采取了保留让路的办法,才能够保证线路畅通,使后面更多的车辆顺利通过。而需要保留的车数、时间以及挂车的次序,是由列车调度根据车流情况和编组作业原则掌握,不是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二审判决以宏隆公司后返运的另一批甘油在8天内运到来说明逾期运到并非由于醴陵限制口车辆通过能力有限所致,从而推定承运人有重大过失不成立。
本案货物的运到期限为9天,逾期47天运到。
铁路法第
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
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株州北站虽然是因运输能力的限制而对该车采取保留措施造成逾期,但仍属承运人的违约行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无关,株州北站应当依法给付该段逾期时间内的违约金。托运人使用的P362697号棚车限制吨位是60吨,托运240件货物,每件平均毛重应当在250公斤以内。而本案货物的包外装上标明的毛重是296公斤,满桶货物平均在270公斤以上,确实存在着超重装车的现象。鹰潭站发现该车因超重被损坏,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而决定将该车倒装扣修,本不应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责。但是鹰潭站没有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安排倒装车辆,故亦应对在该站的逾期负责。考虑到车辆的损坏是托运人超重装车造成的,可以相应减轻鹰潭站逾期的违约责任。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2日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宏隆公司要求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由到站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代表承运人向宏隆公司支付逾期运到违约金496.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