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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甘油的化学名称是“丙三醇”,其性质较稳定,对运输没有严格要求,如包装密闭不严或过期一、二个月,只会因吸潮使甘油含量减少,但不至引起化学变化。而TD甘油的主要化学成分是己六醇,含羟基成分较多,化学性质比较活跃,属极易被氧化物质。如果外包装密闭不严,会加速氧化过程,导致变质。宏隆公司使用曾盛装过化学性质比己六醇更活跃的异构山梨醇的旧铁桶盛装返运的TD甘油,既不符合泰兴市甘油厂关于TD甘油需使用洗干燥的涂塑或镀锌桶包装的企业标准,又不符合甘油应使用铝桶(带铁制加强框架)、涂锌或涂树脂铁制容器包装,并保证桶罐盖紧、封牢,不渗不漏、不吸潮的国家标准。该批货物从上海运至广州时,就已经存在渗漏、部分货物发酵、桶鼓胀等问题,说明返运过程中出现的包装破损渗漏和大部分桶顶鼓胀、货物发酵变质等现象,其根本原因是包装不当造成货物发生氧化反应,与逾期运到没有必然联系。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保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整车货物,应及时挂运,中转停留一般不超过24小时。由于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价值,使承运人确认该批货物属对运输无特殊要求的低值普通货物,故在选择保留车时,根据先普通货物后特殊货物的原则决定将该车保留。该批货物使用棚车运输,由托运人自装自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年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47条(1)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凭封印交接,内货状况和包装由托运人负责。铁路法十九条规定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进行检查是承运人的权利,并非义务。承运人按照运单填报内容,依据运输规章决定将该车保留,延长了运输时间,使货物的变质加剧,属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和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依照铁路法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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