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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株州北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由于宏隆公司隐瞒了货物的真实品名、价值和返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的真相,使承运人判定此车货物符合保留车条件。在车辆通过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根据调度命令将该车保留,株州北站无法改变,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鹰潭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该批货物超过保质期20多天就能全部发酵变质,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况且该批货物使用旧铁桶包装,桶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且发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这些情况托运人从未向承运人声明,致使承运人将该批“甘油”按普通货物运输,托运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宏隆公司超重装车致使货车损坏,我站为防止列车颠覆而决定将该车倒装扣修,不应对由此发生的货物滞留负责。
  宏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本案是运输合同,不是购销合同,铁路无需关心货物质量问题。按照铁路法十九条的规定,铁路对承运货物的包装和重量应该查实,既然接收了就应视为同意。(2)铁路收了运费,就负有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完好运到目的地的义务,不能以运能紧张对抗货主。本案货物逾期47天运到,承运人当然有重大过失。
  杨浦站陈述称:我站完全同意株州北站和鹰潭站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货物到站后,是由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后堆放在凹凸不平的露天场地,数天后才转入室内仓库。货物变质发酵是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宏隆公司称货物运到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变质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由于运单内容决定着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所以法律将如实填报运单规定为托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品名是甘油,而实际托运的是TD甘油;运单上申报的货物价格6万元,而实际整批货物价值60万元,没有履行如实填报运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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