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州北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由于宏隆公司隐瞒了货物的真实品名、价值和返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的真相,使承运人判定此车货物符合保留车条件。在车辆通过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根据调度命令将该车保留,株州北站无法改变,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鹰潭站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该批货物超过保质期20多天就能全部发酵变质,其产品质量可想而知。况且该批货物使用旧铁桶包装,桶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且发运前就存在质量问题。这些情况托运人从未向承运人声明,致使承运人将该批“甘油”按普通货物运输,托运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宏隆公司超重装车致使货车损坏,我站为防止列车颠覆而决定将该车倒装扣修,不应对由此发生的货物滞留负责。
宏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本案是运输合同,不是购销合同,铁路无需关心货物质量问题。按照
铁路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铁路对承运货物的包装和重量应该查实,既然接收了就应视为同意。(2)铁路收了运费,就负有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完好运到目的地的义务,不能以运能紧张对抗货主。本案货物逾期47天运到,承运人当然有重大过失。
杨浦站陈述称:我站完全同意株州北站和鹰潭站的申请再审理由。本案货物到站后,是由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后堆放在凹凸不平的露天场地,数天后才转入室内仓库。货物变质发酵是本身质量问题造成的,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宏隆公司称货物运到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变质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
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第二十条规定,托运人对托运货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或者行业的包装标准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由于运单内容决定着承运人采取何种运输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所以法律将如实填报运单规定为托运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宏隆公司委托的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中填写的品名是甘油,而实际托运的是TD甘油;运单上申报的货物价格6万元,而实际整批货物价值60万元,没有履行如实填报运单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