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涉案的这批TD甘油是江苏省泰兴市甘油厂于1994年11月5日-13日生产的,该企业标准未标明TD甘油的成份,规定保质期为6个月。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从泰兴甘油厂抽取的TD甘油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为:TD甘油样品是一个多元醇的多聚糖混合物的水溶液。该混合物中,含量最多的是己六醇(亦称六碳醇糖,如山梨糖醇、甘露醇之类),其次成分是六碳单糖。
宏隆公司于1994年11月13日以1万元/吨的价格,购买了涉案的这批TD甘油并发往广东,以履行其与广州润泽有限公司签订的甘油(丙三醇)买卖合同。1994年11月16日广东石围塘站卸货时,货运记录记载:5件有不同程度渗漏,完好件重275公斤。买方副经理邓志强称:1994年12月26日,宏隆公司总经理王日宏带技术员到广州抽查货物时,发现气味不对,用手试粘度,已不拉丝,有些货已发酵,有些桶鼓胀。因质量不符,买方要求退货,宏隆公司决定将此批货物返运回上海,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0889元。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株州北站按货物保价金额赔偿宏隆公司货损6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434元。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而事实是,宏隆公司于本案货物托运的次日又托运的另一车TD甘油,8天后即运抵上海。即便是由于车辆通过能力受限需要采取保留措施,但后运的货物却能先到达,株州北站以保留来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难以采信。TD甘油有一定的保质期,鹰潭站对到站货车没有及时倒装,致使宏隆公司托运的TD甘油在该站滞留,造成逾期变质。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损失由到达站赔偿”的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何家湾站赔偿宏隆公司货物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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