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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另查明,涉案的这批TD甘油是江苏省泰兴市甘油厂于1994年11月5日-13日生产的,该企业标准未标明TD甘油的成份,规定保质期为6个月。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接受法院的委托,对从泰兴甘油厂抽取的TD甘油样品进行了检验,结果为:TD甘油样品是一个多元醇的多聚糖混合物的水溶液。该混合物中,含量最多的是己六醇(亦称六碳醇糖,如山梨糖醇、甘露醇之类),其次成分是六碳单糖。
  宏隆公司于1994年11月13日以1万元/吨的价格,购买了涉案的这批TD甘油并发往广东,以履行其与广州润泽有限公司签订的甘油(丙三醇)买卖合同。1994年11月16日广东石围塘站卸货时,货运记录记载:5件有不同程度渗漏,完好件重275公斤。买方副经理邓志强称:1994年12月26日,宏隆公司总经理王日宏带技术员到广州抽查货物时,发现气味不对,用手试粘度,已不拉丝,有些货已发酵,有些桶鼓胀。因质量不符,买方要求退货,宏隆公司决定将此批货物返运回上海,此时该货物已在广州滞留5个月。宏隆公司以铁路运输企业野蛮装卸致使货物包装严重破损,逾期运到47天致使货物变质,承运人对货损有重大过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到站何家湾站赔偿货损和其他损失共计840889元。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追加株州北站、鹰潭站为第三人,经审理认为:宏隆公司指控承运人有野蛮装卸和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株州北站保留该车,致使货物逾期运到并超过保质期发生变质,对货损有一般过失,应在货物保价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到达鹰潭站已过保质期,扣车和倒装系货物超载所致,故鹰潭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株州北站按货物保价金额赔偿宏隆公司货损6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434元。
  宏隆公司和株州北站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株州北站上诉称由于醴陵限制口的车辆通过能力有限,因此该车被保留,属不可抗力,株州北站不应为保留承担逾期运到的货损和违约责任。而事实是,宏隆公司于本案货物托运的次日又托运的另一车TD甘油,8天后即运抵上海。即便是由于车辆通过能力受限需要采取保留措施,但后运的货物却能先到达,株州北站以保留来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难以采信。TD甘油有一定的保质期,鹰潭站对到站货车没有及时倒装,致使宏隆公司托运的TD甘油在该站滞留,造成逾期变质。承运人确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宏隆公司上诉请求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损失由到达站赔偿”的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何家湾站赔偿宏隆公司货物损失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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