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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
  负责人:易甫生,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蒋克元,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商检车间主任。
  再审申请人:南昌铁路局鹰潭站。
  负责人:张英东,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李孝亭,南昌铁路局鹰潭站货运室职工。
  委托代理人:苑德闽,南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
  负责人:李祥吉,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黄世俊、邓来宝,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职工。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日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奕刚,上海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公司)与原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现该站已并入上海铁路分局杨浦站,由杨浦站代行其权利、义务,以下简称何家湾站)、再审申请人长沙铁路总公司株州北站(以下简称株州北站)、南昌铁路局鹰潭站(以下简称鹰潭站)之间发生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株州北站、鹰潭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4月19日,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受宏隆公司的委托,将宏隆公司被买方拒收的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在广州东站办理了托运手续,自装自锁装入P632697号60吨的棚车,施封号码0276。托运人填写的货物运单记载:甘油240件,重量60吨,货物价值6万元,保价6万元,到站上海何家湾站,收货人上海宏隆实业有限公司。承运人缮制的货票记载,运到期限为9天。
  P632697号货车于1995年4月20日从广州东站开出,次日到达株州北站,在列车编组作业中被两次开往白马垅站保留,直至5月18日解除保留开回株州北站编入直通货物列车开出,同日到达鹰潭站。列检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P632697号车的走行部位一侧位旁承游间及枕簧被压死,不能继续运行,遂将该车送鹰潭南站倒装扣修。鹰潭南站于6月8日以两辆敞车加篷布苫盖倒装了P632697号车上的货物。倒装时货运记录记载:车底板上有油迹,经清点有空桶17件,另有7件桶中部有0.8×0.4厘米的破口(新痕),内货剩余约半桶。倒装后,两辆敞车于6月9日挂运,6月14日抵达何家湾站。
  收货人宏隆公司自行卸车。卸车时货运记录记载:空桶44件,半桶36件。货物外包装上贴有英文标签,标有“SORBITOL NEOSOEB”(即山梨糖醇、异构山梨醇),“NET 275KG”(即净重275公斤),“Gross 296Kg”(即毛重296公斤)字样,桶上没有中文标识。宏隆公司将10个满桶货物抽样过秤,最重的达273公斤,最轻的有270公斤。涉案货物后经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场外观检查,结果是:TD甘油共计240桶,其中空桶61只,满桶179只。在179桶中,有167桶为胖桶。随机抽查胖桶4只,内均有气体逸出,且内装物均有发酵味。抽样检验结论:该产品本次抽查检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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