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
原告:陈维礼。
委托代理人:范军,四川德阳锦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发。
委托代理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