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龙建康。
委托代理人:何占元,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禄,云南省永胜县民族中学教师。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绍华,灵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建国。
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杜亚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胥,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工作人员。
原告龙建康因与被告云南省永胜县中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洲公司)、姜建国、云南省永胜县交通局(以下简称交通局)发生损害赔偿纠纷,向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龙建康诉称:被告中洲公司向被告交通局承包了祥宁线永胜城东过境灵源箐风景区北大沟渠道下铪挡墙及边坡网格工程(以下简称过境线工程),被告姜建国是工程具体负责人。1998年11月,原告应聘为钢筋工,在该工地上劳动。1999年1月16日,原告被该工地竖立的钢筋架在倒下时砸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现已瘫痪残废,完全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为此,请求判令各被告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伤残补助、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71306.08元。
被告中洲公司辩称:(1)过境线工程是被告姜建国借用本公司名义,向被告交通局所属的公路指挥部承包的。姜建国名为挂靠本公司,实为个人承包,因此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工伤事故应当由姜建国全权负责。(2)原告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因而本公司对原告的工伤事故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自身操作不当,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引发。
被告姜建国辩称:在事故发生前,我已将固定钢筋架的材料拉到工地并投入使用,还对龙建康说过在安装钢筋时要注意施工安全,边扎钢筋要边固定等常识。此次事故是由于原告本人及其弟龙建生在操作中不力所造成。所以,龙建康应负一定责任。另外,龙建康提出的请求费用标准过高,不符合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及实际收入情况,请求依法作出合理解决。
被告交通局辩称:本局在施工过程中已尽了监督管理之责。本局与原告从未订立过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没有为原告提供劳动保护的责任。原告受伤是由于其忽视自身安全和龙建生的重大过失造成,与本局无关。本局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遭受的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中洲公司、姜建国以及龙建生和原告本人按各自过错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