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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有限公司诉ADI有限公司、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诺贝有限公司诉ADI有限公司、
 隆源有限公司、华电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原告:江苏省无锡诺贝电脑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晓明、林志明,江苏省无锡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DI有限公司(ADVANCED DIGITAL INTER-NATIONAL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简裕祥,该公司经理。
  被告:隆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LUNG YUEN INTERN-
ATI0NAL (HONG KONG)LIMITED)。
  法定代表人: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镇英,南京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香港)有限公司CEIEC(HONG KONG)LIMI-TED。
  法定代表人:薛永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文江,华电(香港)有限公司副经理。
  原告江苏省无锡诺贝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贝公司)因与被告AD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DI公司)、隆源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华电(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诺贝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ADI公司、隆源公司及华电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由ADI公司授权隆源公司,再由隆源公司授权原告为OKI公司生产的PAGE-4W打印机在境内市场的唯一总经销商。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投入巨资搞广告宣传启动市场,同时收到隆源公司发来的打印机650台,为此支付货款338692元。但后来得知,ADI公司、隆源公司根本无权将这一产品在境内市场唯一总经销商的权利授予原告,授权一事纯粹是ADI公司、隆源公司对原告的欺诈。在此期间,华电公司与隆源公司串通改变购销关系,从中牟取了货物差价款37500港元。请求认定四方协议无效,允许原告将未销售的521台打印机返还给隆源公司,判令华电公司给原告返还货款338692元及差价款37500港元,ADI公司和隆源公司给原告赔偿广告费、运输邮寄费、差旅费和可得利润损失共计588085.19元。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ADI公司、隆源公司未交书面答辩。
  被告华电公司辩称:在四方协议中,本被告只是原告支付货款的担保人,从未与被告隆源公司串通,并且在得知原告没有得到唯一总经销权后,还多次协助原告要求被告ADI公司出具授权书。本被告认真履行四方协议,按时开证将700台打印机的货款付给隆源公司,但后来只收回125台打印机货款。原告所称改变购销关系牟取的差价,实际是本被告履行担保付款义务应当收取的手续费。法院如果认定四方协议无效,则隆源公司应当给本被告退还货款1408750港元;如认定有效,则原告应当将货款付给本被告。退货款者应当同时支付银行利息30万港元,并赔偿本被告遭受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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