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被告号簿公司原是被告市电信局的内设机构,对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利用电话号簿经营广告,对内不完全独立。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是市电信局发行的,现销售2万余册。
自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发行后,原告取暖设备厂的业务电话数量减少。1999年6月和7月,取暖设备厂的帐面亏损数额为28785元,而在1996年、1997年、1998年同期,取暖设备厂的帐面均有盈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取暖设备厂提供的该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自1998年4月20日,侯善民为该厂厂长;自1999年5月27日起,赵福安为该厂厂长。
2、原告取暖设备厂提供的铁岭市电话号簿广告协议书复印件和广告原稿,证明原协议中的广告内容。
3、原告取暖设备厂提供的广告修改底稿及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中插八面广告彩页,证明被告周成福修改的广告内容。
4、原告取暖设备厂提供的1999年4月农村电话收据复印件,证明该厂现用的电话号码。
5、铁岭县电信局关于号码为“8857757,8858484”的两部电话由被告周成福使用,号码为“8857848”的电话由第三人曹亚军使用的证明材料。
6、被告周成福的陈述和原告取暖设备厂提供的证人赵霞的证明材料,证明号码为“139(0)4907570”的移动电话原为张春友使用,后转让给周成福使用。
7、铁岭市邮电局关于号码为“2654624”的电话由第三人燃料中心使用的证明材料。
8、第三人周永昌的陈述和证人陶金光的证明材料,证明号码为“129-7559523”的寻呼机由周永昌使用。
9、被告市电信局的陈述和被告号簿公司提供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自1995年7月1日至1999年7月1日,号簿公司经营范围为利用其出版的电话号簿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号簿公司原是市电信局的内部机构,现对外为独立法人企业,但内部仍没有完全独立。
10、证人高晓娟的证言,证明被告周成福在1999年4月将原告取暖设备厂的广告底稿进行了修改,被告市电信局对修改内容用电话进行了核实。
11、原告取暖设备厂1999年6月和7月会计帐目复印件、1996年、1997年、1998年每年6月和7月的会计统计报表,证人胡治安的证言,证明取暖设备厂的帐面盈亏情况,以及造成1999年帐面亏损28785元的原因,除有经营用电话被更改的因素,还有企业管理、市场行情等因素。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