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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取暖设备厂诉周成福、铁岭市电信局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被告号簿公司与被告市电信局持相同的答辩理由。
  第三人周永昌述称:被告周成福要求将我的传呼号码刊登在电话号簿上,以便我帮他销售锅炉,我同意。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是否同意刊登我的传呼号码是我的权利,与原告不相干,不同意将我的传呼号码归原告使用。
  第三人曹亚军、铁岭市铁南燃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燃料中心)没有提供答辩意见。
  铁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周成福原是原告取暖设备厂的股东、厂长,1998年3月离开取暖设备厂自行生产锅炉。自1998年4月20日起,侯善民任取暖设备厂厂长,翌年5月27日赵福安接任厂长。
  1997年4月24日,原告取暖设备厂与被告市电信局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市电信局在铁岭市电话号簿上以2/3彩色插图版面为取暖设备厂刊登介绍其产品和联系办法的广告。1999年4月,市电信局准备出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向被告周成福核实取暖设备厂的产品广告内容有无变化。周成福在取暖设备厂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取暖设备厂的名义要求将原广告中“厂长:周成福,电话(厂):0410-8857074,(宅):0410--8857757;销售科长:马凯,传呼:128-7558143;经销处:铁岭市银州区南环铁路立交桥西转盘东侧冶金仓库院内,电话:4849149”等内容,修改为“厂长:周成福,电话:0410-8858484,0410-8857757(宅),手机:1394907670;销售科长:曹亚军,电话:8857848(宅),传呼:129-7559523;经销处:铁岭市银州区铁南煤炭市场大门北侧10米处,电话:2654624,联系人:周凤英”。市电信局对周成福提出修改的电话或传呼号码,用电话进行了核实,然后刊登在同年6月3日公开发行的1999版中国黄页铁岭电话号簿上。
  1999年4月原告取暖设备厂的经营用电话号码是“8857074、8858497”。电话号码“8858484、8857757”现由被告周成福使用。电话号码“1394907670”原由张春友使用,现已由张春友转让给周成福使用。电话号码“8857848”现由第三人曹亚军使用。传呼号码“129-7559523”现由第三人周永昌使用。电话号码“2654624”现由第三人燃料中心使用。
  第三人曹亚军、周永昌都是被告周成福之子。曹亚军现为周成福销售锅炉。周成福在电话号簿上刊登电话号码“8857848”和传呼号码“129-7559523”,事先均征得号码使用权人曹亚军、周永昌的同意,但周成福刊登电话号码“2654624”,事先没有征得第三人燃料中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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