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贵。1998年2月19日被逮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现他死了。如果早知道他会因此死亡,我早就送他到医院去了。我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我哥的死亡,但确实不是故意的,请从轻判处。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2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建贵的胞兄李建军在本组村民郭建文家中喝酒时,因故与村民温希伟发生口角,被温打了一拳。李建军便回家叫来李建贵帮其打架。李建贵随李建军来到郭家后,在门口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房间看到温希伟手握一空酒瓶时,便将自己手中的一块砖向温扔去,砸在温的脸上,致温轻微伤。此时,郭建文将李建贵拦住,并向其说明先前是因李建军的过错,温希伟才打了李建军。李建贵听后,便斥责李建军:“都是你的错,你还不赶快回家。”此时李建军已醉酒,不听劝说,仍与人争吵。李建贵便将手中的另一块砖向李建军扔去,打在李建军头上。之后,李建贵等人即搀扶着李建军回家休息。次日晨7时许,发现李建军已经死于家中。法医鉴定:李建军因受钝器作用,致急性硬脑膜下血肿,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及被告人李建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
另外,被告人李建贵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致函司法机关,反映李建贵过去一直表现良好。李建贵被逮捕后,其父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家中只剩下一个弱智的母亲和一个正在读书的未成年弟弟,生活确有困难,建议对李建贵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