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当事人打私办答辩称:1、打私办是根据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和职责,召用“汕尾12138”船参加海上缉私。缉私时,由打私办派出缉私工作人员指挥,船名启用“公边001”,这完全符合打私办的工作原则和职能。“公边001”缉私船是在我国海域内执行公务的公务船。根本不存在非法征用渔船为打私船的说法。2、本案众多证据证明撞沉正在执行公务的“公边001”的肇事船就是“易发”轮,证据确凿。易发公司否认撞沉“公边001”船的事实,意在推卸法律责任和逃避法律制裁。3、易发公司为推卸法律责任,谎称香港海事处证实W500是“BARZAN”轮,并故意译错“BARZAN”轮的海事声明。香港海事处从未出具过文件证明W500就是“BARZAN”轮。4、“公边001”船是在执行公务时被“易发”轮故意撞沉,“公边001”船不存在任何过错。“易发”轮不顾它船人命安全,逃离现场,造成6人死亡的重大事件。不能将此事件理解为通常的船舶碰撞事故,而按一般船舶碰撞事故来划分碰撞责任。对方当事人苏香告、钟武等19人答辩称:1、当日获救的落水人员中,钟武、麦永、梁富敏在回答香港水警和“STARLING”船长时说:大约0510时船被碰撞,碰后大约经10分钟后沉没。三人是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分别陈述碰撞和沉船时间的,是经救起即作的证词,是本案第一手资料,也是重要证据。2、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只有“易发”轮符合撞沉“公边001”船应当具备的所有条件。3、易发公司关于W500是“BARZAN”轮、“BARZAN”轮船长说过碰撞小船、当时当地的水流等举证,均已被一、二审法院据理不予认定。综上所述,足以证明肇事船就是“易发”轮。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
本案中关于“汕尾12138”船与“易发”轮发生碰撞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只有能够相互印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相互矛盾的间接证据,不能认定。
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信息中心关于1992年11月25日发生海事海域的潮流证明,与中、英版海图、潮汐资料、英国海军“PEACOCK”号舰长的证词等证据相互印证,该潮流证明是科学和客观的,当事人各方对此证据从未提出异议,应予采信。原终审判决中提到的“局部海流情况复杂”,缺乏认定根据。
美国军舰“STARLING”号是救助人,其报告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为北纬22°09′.3、东经114°33′.1,是第一手原始证据。美舰在约25分钟时间内救起15名落水人员,说明落水人员相距不远,与落水武警战士的证词一致。原终审判决对救起落水人员位置的认定正确。根据参与搜救的英国海军“PEACOCK”号舰长的证词,该舰搜寻新沉船的方法是科学的和客观的;当日及发生本次海事前,没有其他船舶在该水域沉没。因而可以认定“PEACOCK”号舰长指明北纬22°09′.4、东经114°34′.1有一沉船,即为“汕尾12138”船。
张家港港监对“易发”轮进行现场勘验的勘验笔录和拍摄的“易发”轮照片是客观和及时的,当事人各方对该勘验笔录和照片的证明力均未提出过异议,应作为证据使用。据“汕尾12138”船的“海事报告”和渔民陈述,肇事船的船首左侧碰撞“汕尾12138”船左舷机舱部位致机舱进水后很快沉没。专家分析,在肇事船船首左侧应当留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但据照片和勘验笔录可以看出:在“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的事实,此事实应予以认定。“易发”轮船体中部及其后的油漆擦痕,不足以显示是碰撞并致使“汕尾12138”钢质渔船沉没的痕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