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与钟孝源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1992年11月30日,“易发”轮驶抵张家港。12月1日至5日,张家港港监对该轮进行海事调查,对其左舷从船首至船尾进行拍照,并于12月2日制作了“易发”轮现场勘验笔录。该笔录指出:“易发”轮左舷前肩后方至舷梯处长约100米左右的范围内,存在断断续续指向船尾方向的擦痕,船体中部及其后的擦痕尤为明显。其中,船体中部水线以上3.5至5.4米处长约7-8米的一段擦痕,漆膜损伤较重,由外及里露出里层灰色的、黄色的、红色的漆层;距水面0.9米高处有一黑色直线条状擦痕,从船体中部稍后开始至舷梯附近消失。张家港港监采集了“易发”轮油漆损伤部位和无损伤部位的两份漆膜样品。广州市公安局于1993年1月9日对这两份漆膜样品进行红外光谱和红外显微镜检测,对照油漆样品是“汕尾12138”船舶主钟孝源提供的。检验数据显示,有的对应峰值相差50多个波数。检验结论为:送检的从“易发”轮提取的油漆中,含有与对照样本油漆相同的成分。
  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大连海事大学航海学院五位海事专家对本案的碰撞事实进行了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报告》认为:根据当时风、流情况,可以推定沉船位置应在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东北方向;救起落水人员的位置及“PEACOCK”舰船搜救发现不断溢出新的柴油的沉船位置与当时风、流情况吻合。综合数人关于能见度的陈述,当时的视距在5海里左右;从“汕尾12138”船人员约0500时以后看见大船灯光到与大船碰撞,需航行20至18分钟左右,因此碰撞时间不应是0513时,而是更晚的时候。“易发”轮在0510-0516时航向不变,与渔民陈述肇事船在碰撞时曾突然向左转向不符;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12138”船,船员落水后应能看到一艘大船(“BARZAN”轮)从落水人员附近(距离不足185米)经过,但落水人员都没有陈述看见另一艘大船经过;如果是“易发”轮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碰撞“汕尾13138”船,根据“汕尾12138”船当时用车舵情况、余速、碰撞后很快沉没和当时的风、流情况,沉船位置应在碰撞位置西南方向,“汕尾12138”船不可能逆水漂移2.4海里到达现在的沉船位置,因而碰撞位置不可能是北纬22°09′.9、东经114°31′.5。“易发”轮是以14-15节的速度航行,如果是“易发”轮碰撞“汕尾12138”船,应造成“易发”轮船首左侧明显的凹陷或损坏,但“易发”轮船首左侧没有损坏,“易发”轮左舷油漆擦痕与“汕尾13138”船体左舷缘和驾驶台左上缘所能造成的上下两条擦碰痕迹不太相符。香港VTC记录的W500(即“BARZAN”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曾有大幅度向左转向,与“汕尾12138”船舶员陈述一致,“BARZAN”轮船长的《海事报告书》也予以证实。该《海事报告书》报告发生海事的位置在沉船位置的东北方向,符合“汕尾12138”船被碰撞后,船舶在风、流影响下,向下风、流方向漂移的客观规律;“BARZAN”轮较“易发”轮后经过该海域,与“汕尾12138”船人员落水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看见大船经过附近的情况相符。鉴定结论:一、认定“易发”轮是碰撞“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的证据尚显不足。二、不能排除“BARZAN”轮是碰撞“汕尾12137”船的肇事嫌疑船的可能性。
  此次船舶碰撞事故后,对方当事人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中,钟孝源、打私办请求判令易发公司赔偿其遭受的财产损失;苏香告等5人请求赔偿其亲属死亡损失、精神损失和个人财物损失;钟武等14个请求赔偿个人财物损失和精神痛苦损失。广州海事法院依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分立为三个案件。一审判决认定:“易发”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于1992年11月25日0513时与“公边001”船在北纬22°09′.9、东经114°31′.5发生碰撞,致“公边001”船沉没。易发公司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据此分别判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