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5日判决:
一、被告官窖印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真宣纸国画挂历。
二、被告官窖印刷厂赔偿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988.40元。
三、被告官窖印刷厂在《南方日报》上公开向庄志和、天明公司赔礼道歉。
四、驳回原告庄志和、天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人民币30510元,由被告官窖印刷厂负担。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官窖印刷厂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生产挂历使用的是书画纸,而不是被上诉人专利保护范围内的宣纸;上诉人的印刷方法,如制版、印刷时所用油墨、纸张的温度和湿度、印刷时速等,均与被上诉人的专利不同,故不侵犯被上诉人的专利权。2、从被上诉人的专利本身看,除“宣纸”一项外,其余均为传统的社会公用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被上诉人将公知技术据为己有,妨碍了社会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该专利最近正在被中国专利局审查,应当被撤销。3、本案争议标的为20万元,一审法院收取了30510元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委托专门机构对争议的专利进行重新鉴定,中止诉讼,待中国专利局作出决定后再审理。3、对本案诉讼费予以核实,并判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上诉人侵权成立,原判正确,应当维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原审法院委托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组织专家对双方生产的挂历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专家们到现场了解了上诉人官窖印刷厂的胶印制版方法是:(1)使用调和油墨作为补色印刷。(2)印刷速度为4500印/小时。(3)吸气量小于7公斤。(4)直接上机印刷。(5)网点线数200线/英寸。(6)虚蒙度6-8或10-18之间。专家们的咨询意见中曾经指出:官窖印刷厂采用庄志和发明专利限定宣纸印品利用包括普通使用的现代胶印设备、技术,即用电子分色机、胶印机、打样机、经电子分色、拼版、晒版、打样、印刷步骤,在非印刷用的宣纸或改性宣纸上制造出仿真书画印品,即落入了权利要求1以方法特征限定产品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关于权利要求2,专家们亦认为双方技术特征有不同之处,但无实质性差别,故其鉴定结论为:官窖印刷厂生产的宣纸挂历的技术特征及生产宣纸挂历的方法,落入了发明专利93114279“宣纸印品及其胶印制版方法”的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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