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德兴公司未作答辩。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7月18日,原告拉菲贡公司向中化(英国)有限公司购买了12002吨尿素,价格为每吨141美元。保加利亚索菲亚CHINEXPIRT公司作为托运人,将该批货物在乌克兰敖德萨港装上“金色阳光”轮,并向该航次租船人RADIANT公司支付了从乌克兰敖德萨港至菲律宾ILO ILO港的运费。8月18日,中远敖德萨船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金色阳光”轮的船务代理,签发了一套号码为4407010021799的货物已装船正本清洁提单。提单记载:发货人为俄罗斯诺佛莫斯科佛斯克(AZOT)公司,收货人为“按照菲律宾群岛银行指示”;船舶为“金色阳光”轮;装货港为乌克兰敖德萨港,卸货港为菲律宾ILO ILO港;船东为被告德兴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为尿素12002吨;运费为“按租船合同支付”。卖方中化(英国)公司当天收到了该提单。
被告德兴公司曾于1997年6月30日给被告青龙分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兹委托青龙分公司作为我司的代理人,代理我司处理“金色阳光”轮在欧洲与东南亚或中国航线的委托装港、卸港代理,添加淡水、燃料和物料,代催、代收运费以及其他必要的代理事宜。1997年8月20日、10月14日,青龙分公司的雇员邢德彰和焦长仁分别用以被告青龙总公司抬头的便笺纸给“金色阳光”轮航次租船人RADIANT公司发传真,追讨本案所涉航次的运费,发传真的电话号码是青龙分公司的号码。
1997年9月30日,原告拉菲贡公司支付了12002吨尿素的全部货款1692282美元后,从银行赎到了经菲律宾群岛银行背书的该批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在菲律宾ILO ILO港等待“金色阳光”轮抵达卸货。按正常计算,此次航程一般只需约一个月时间。但直到1997年12月,“金色阳光”轮仍未抵达目的港,并和托运人、收货人失去联系。
1997年12月11日,被告德兴公司以卖方身份与雅泉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德兴公司卖给雅泉国际有限公司尿素12002吨,价格为每净吨90美元,湛江到岸交货。德兴公司为履行该合同,对本案所涉的货物签发了第二套提单。该提单记载的发货人、货物名称及数量、签发日期、承运船舶和装货港等均与在敖德萨签发的提单相同。但该套提单记载的通知地址却为湛江霞山人民路1号湛江港务局船务货运代理公司,联系人为杨宝贵,签发地为香港,卸货港为湛江港,提单签发人为德兴公司。“金色阳光”轮根据德兴公司的这一指示,于1997年12月19日将承运的12002吨尿素卸在湛江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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