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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8月8日,被告达荣公司以本公司和冒用原告赤坎公司的名义,与被告黑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黑龙江公司供2000吨钢坯给达荣公司、赤坎公司,单价2650元/吨,总金额530万元。黑龙江公司将提单交达荣公司、赤坎公司后,达荣公司、赤坎公司将扣除预付款后的欠款30万元给付黑龙江公司。该合同上加盖了黑龙江公司和达荣公司印章。
  8月18日,被告达荣公司给被告黑龙江公司付款30万元。9月10日,达荣公司交给黑龙江公司一份收货证明。该收货证明载明:今收到黑龙江公司80×80钢坯2000吨。收货人处加盖了达荣公司和原告赤坎公司印章。其中,赤坎公司的印章及签名,都是达荣公司伪造的。同日,黑龙江公司凭此收据在天津港将2000吨钢坯交给达荣公司。达荣公司收到这2000吨钢坯后,已经销售完毕,销售货款全部归己。
  9月15日,原告赤坎公司函告被告黑龙江公司,指出应当由赤坎公司与被告达荣公司同时收货,达荣公司不能凭伪造的协议书单方收货,黑龙江公司应将已交付给达荣公司的2000吨钢坯收回。9月18日,达荣公司函告黑龙江公司,提出关于2000吨钢坯生意产生的经济责任,由达荣公司与赤坎公司协商解决,黑龙江公司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黑龙江公司于9月20日给赤坎公司去函称:关于达荣公司是否伪造文件,我公司不清楚,也不承担责任,赤坎公司应与达荣公司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11月21日,被告黑龙江公司致函原告赤坎公司,内容是:5000吨60×60×11620钢坯到天津仓库,困俄罗斯方的价格提高,每吨价格2450元,现通知贵公司在五日内带款到天津提货。赤坎公司认为黑龙江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价格供货,拒绝提货。
  1993年12月15日,原告赤坎公司以被告黑龙江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供货为由,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达荣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请求判令黑龙江公司退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及按约定月息4%支付利息,按合同总成交额的5%支付违约金,赔偿追款费用7万元。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18日判决:一、购销钢坯合同及其修改协议终止履行;二、达荣公司给赤坎公司返还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199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息4%计);三、达荣公司赔偿赤坎公司追款损失7万元;四、案件受理费23360元,由达荣公司负担。达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钢坯购销合同及其修改协议依法成立。黑龙江公司将2000吨钢坯交给达荣公司,应视为需方已收取2000吨货物。需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在第二批发货时未付清第一批货款,黑龙江公司也未能继续按时供货,双方均违反合同约定,可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本案只审理赤坎公司、达荣公司和黑龙江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达荣公司、赤坎公司之间是否侵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另案处理。赤坎公司在购销合同纠纷案中诉称黑龙江公司没有供货,请求判令黑龙江公司退还200万元预付款及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8日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赤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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