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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告黑龙江公司辩称:1、关于2000吨货物被被告达荣公司提取这一问题,有当时的往来书面函件证实,尽管其中有达荣公司伪造的函件,但我公司并不知情,不存在与达荣公司串通合谋的问题。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赤坎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应当为达荣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关于我公司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在赤坎公司提起的前一诉讼中,已经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定:合同的三方当事人都有违约行为存在,可互不追究违约责任。3、我公司没有给赤坎公司造成损失,不应当承担赤坎公司的追款、追货损失及诉讼费用。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5月11日,原告赤坎公司与被告达荣公司作为共同需方,与被告黑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钢坯合同,约定:黑龙江公司供给赤坎公司、达荣公司钢坯2.5万吨,需方先预付货款500万元,供方于1993年6月27日前全部交货。5月12日,赤坎公司预付货款200万元,达荣公司预付货款300万元,双方未就钢坯到货后如何分配作出书面约定。
  被告黑龙江公司收取500万元预付货款后,无法如期供货。7月8日,原告赤坎公司、被告达荣公司又与黑龙江公司签订了一份修改协议,约定:1、供方在途的80×80×1050A3钢坯2000吨,作为首批到货于7月15日在天津交给需方;在途的93个车厢60×60×11620A3钢坯5859吨,作为第二批到货于7月底在湛江港交给需方;尚欠17141吨钢坯,在一个半月内交货完毕;2、供方违约,除按预付款500万元的月息4%付给需方银行利息外,还要按合同总成交额的5%给需方赔偿。需方违约,按合同总成交额的5%给供方赔偿;3、需方收到首批钢坯后,按实收数量的百分比收回预付款。第二批开始发货时,付清第一批货款;4、原合同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
  修改协议签订后,被告达荣公司于7月间伪造了一份其与原告赤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电传给被告黑龙江公司。该伪造的协议书载明:首批2000吨钢坯到达天津后由达荣公司负责接收;赤坎公司总经理梁涛峰与达荣公司许佐添一起赴大连签订此2000吨钢坯的销售合同,在7月16日前将货款返还给达荣公司。
  7月31日,原告赤坎公司给被告黑龙江公司发函声明:在天津港的2000吨钢坯,应由赤坎公司牵头与被告达荣公司共同签字后收货结算,任何一方无权收货。如因赤坎公司和达荣公司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收货,后果由赤坎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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