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
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志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贵兴,广东省湛江市物资总公司副经理。
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坎公司)因与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荣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赤坎公司诉称:被告达荣公司与作为合同供方的被告黑龙江公司串通,侵害作为合同共同需方的我公司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黑龙江公司为使达荣公司的侵权行为得逞,故意违反合同的约定供货,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请求判令:1、达荣公司给我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及按月息4%赔偿我公司的利息损失,黑龙江公司对达荣公司的这一债务负连带责任;2、黑龙江公司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给我公司赔偿损失;3、达荣公司、黑龙江公司共同赔偿我公司因追货和追款支出的费用172400元;4、达荣公司、黑龙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达荣公司辩称:1、三方合同约定,由被告黑龙江公司给我公司和原告赤坎公司供应2.5万吨钢坯。我公司是合同的共同需方,并已支付预付货款300万元。根据我公司与赤坎公司各自支付的预付货款比例看,我公司有权接收1.5万吨钢坯,而实际上我公司仅接收了2000吨,远未超出应获取的吨数,没有给赤坎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赤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要求黑龙江公司继续供货得以实现。2、赤坎公司是1993年9月8日知道我公司接收了2000吨钢坯。如果赤坎公司认为我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赤坎公司迟至1997年1月21日才提起侵权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赤坎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