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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赤坎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诉达荣实业
 贸易总公司等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涛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志辉,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梁贵兴,广东省湛江市物资总公司副经理。
  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茂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卫,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枝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延年,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乡镇企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赤坎公司)因与被告海南省达荣实业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达荣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公司)发生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赤坎公司诉称:被告达荣公司与作为合同供方的被告黑龙江公司串通,侵害作为合同共同需方的我公司应享有的合法权益;黑龙江公司为使达荣公司的侵权行为得逞,故意违反合同的约定供货,给我公司造成损失。请求判令:1、达荣公司给我公司返还预付货款200万元及按月息4%赔偿我公司的利息损失,黑龙江公司对达荣公司的这一债务负连带责任;2、黑龙江公司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给我公司赔偿损失;3、达荣公司、黑龙江公司共同赔偿我公司因追货和追款支出的费用172400元;4、达荣公司、黑龙江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达荣公司辩称:1、三方合同约定,由被告黑龙江公司给我公司和原告赤坎公司供应2.5万吨钢坯。我公司是合同的共同需方,并已支付预付货款300万元。根据我公司与赤坎公司各自支付的预付货款比例看,我公司有权接收1.5万吨钢坯,而实际上我公司仅接收了2000吨,远未超出应获取的吨数,没有给赤坎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赤坎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通过要求黑龙江公司继续供货得以实现。2、赤坎公司是1993年9月8日知道我公司接收了2000吨钢坯。如果赤坎公司认为我公司的这一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当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赤坎公司迟至1997年1月21日才提起侵权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赤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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