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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

管桦虚报注册资本案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桦。
  辩护人:段志刚、王虹,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桦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桦编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骗取了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立公司)的营业执照。管桦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管桦辩称:我没有编造过证明文件。
  管桦的辩护人认为:管桦在主观上没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的故意,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也补足了公司的资金,这有卷内的进帐单证实,并且管桦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涉及其他犯罪,故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管桦原是新疆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的职工,管为了公司名义加入乌鲁木齐典当行业,决定设立一个公司。1996年1月,管桦遂向无业人员余小江授意,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仁立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桦背着岳母胡娟芬使用其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娟芬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志茂经营上的关系,在马志茂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志茂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公章,编造了一份马志茂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为了取得资信证明,管桦还编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当时任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兵团支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文学,要求马文学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文学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目的,在管桦制作的虚假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桦持此虚假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桦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就未实际验资而出具了“乌鲁木齐市仁立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娟芬投资58万元,马志茂投资50万元,余小江投资2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桦还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仁立公司有经营场所。1996年1月29日,管桦凭此一系列虚假的证明,在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仁立公司。该局认为管桦提供的书面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仁立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桦随后以仁立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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