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在本案一审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4日以(1999)甘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甘肃省农垦总公司的446.79万元银行存款。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克塞县农行与石棉矿的代理款合同合法有效。农垦总公司为石棉矿所贷款额进行担保和连续担保的合同、函件亦有效。农垦总公司与阿克塞县农行签订的担保借款协议书、担保函件、保证借款合同及农垦总公司给阿克塞县人民法院的支付令异议书等证据均证实,1996年8月20日三方所签289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借款合同是对以往石棉矿累计欠贷的重新确认,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阿塞县农行要求农垦总公司承担289万元本息的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农垦总公司为石棉矿的50万元借款,因阿克塞县农行实际发放了35万元,故农垦总公司只承担35万元的保证责任。在体制改革过程中,农垦总公司由原甘肃省农垦局改为农垦总公司后,已不在政府机关序列之中,故农垦总公司提出其不符合担保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该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六条、第
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农垦总公司向阿克塞县农行偿还为石棉矿担保的借款本金324万元,承担贷款期限内利息416706.35元。二、农垦总公司承担上述324万元保证贷款逾期违约金903292元(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其中,15万元、20万元、289万元,分别自1996年12月23日、1997年9月9日、1997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50元,保全费22340元,由农垦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