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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赵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喆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喆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喆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喆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喆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喆的辩护人辩称:赵喆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喆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喆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喆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喆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喆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喆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喆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喆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喆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喆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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