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涛侵犯著作权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立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均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蓉蓉,浙江杭州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安涛。因本案于1998年10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桂少桢,浙江杭州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安涛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并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王安涛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的争议及各自理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安涛从天利公司技术员严辉民处取得了非法拷贝的天利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自来水智能系统》软件(以下简称“天丽鸟软件”),并让原天利公司程序员肖海勇将软件源代码稍作修改并更名为《泓瀚自来水智能调度、信息发布、热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泓瀚软件”)。嗣后,王安涛即以杭州泓瀚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瀚公司)的名义,将“泓瀚软件”销售给青岛市自来水公司和大同市自来水公司,获利16万元。
此外,王安涛还以泓瀚公司的名义,与广东省顺德市的桂洲镇、容奇镇自来水公司签订合同,收取定金12.25万元,准备再将“泓瀚软件”销售给上述两公司,后因案发而未成。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下列证据:
1、证人陈均康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份天利公司派汪舜卿到牡丹江市推销其公司开发的“天丽鸟软件”,后汪将该业务提供给王安涛。
2、证人汪舜卿的证言:证实泓瀚公司系王安涛与其女友金瑛各出资5万元成立,同时证实他将青岛、大同两公司介绍给王安涛,王安涛给他提供并让他使用了印有“天利”、“泓瀚”两公司名称的名片。
3、证人肖海勇的证言:证实1998年6月份,王安涛叫他将天利公司的“天丽鸟软件”修改成“泓瀚软件”,同时证实王安涛并未委托他开发过其他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