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专线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称: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纠纷,被告应为茂名火车站,冒领是第三者伪造运单领取货物造成,供销专线只是代表茂名火车站行使交付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供销专线与粮油公司之间从无仓储保管或代领货物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将案件定性为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并据此判决是错误的。
粮油公司答辩称:供销专线作为专门从事货物中转、仓储保管发货业务的企业,不能因为专用线是铁路的组成部分,而不承担其利用专用线从事仓储保管业务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茂名火车站将货物送至供销专线仓库,即完成了货物运输。供销专线已着手对货物进行保管,其收取费用的行为已与粮油公司构成了仓储保管关系。一二审中,供销专线从未否认对粮油公司货损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未申请追加茂名火车站为被告。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辽宁轮胎厂将轮胎交给铁路朝阳西站办理托运手续后,承运人的责任是将轮胎按照合同约定运抵到站并交给运单载明的收货人。货物运抵到站至交给收货人之前的暂存保管,这是运输合同承运人义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收货人粮油公司是在茂名火车站办结领货手续,随后持货物运单到供销专线提货,供销专线也以运单为交货依据,表明交提货是基于同一个运输合同的行为。茂名火车站将货物调配到供销专线是为提高接卸到达货物能力,供销专线对交付前的货物的暂存保管,是代理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环节中的一个行为。茂名火车站与供销专线对货物的交接属承运人与代理人的交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没有正确交付货物,表明运输合同没有完全履行,由此产生的纠纷应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纠纷。收货人粮油公司既未委托供销专线代理其领取货物,也未也供销专线形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粮油公司支付的保管费是因其货物暂存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按照
铁路法规定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该项费用属运输杂费范围。一、二审法院根据供销专线收取了该货物的专线、暂存费用而认定为形成了独立的仓储保管法律关系不当。
本案运输货物被他人冒领,是在供销专线代理交货时发生的,供销专线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专用线作为铁路的组成部分,其运输范围内的行为应由
铁路法调整。现有证据表明,冒领人是以伪造的货物运单领取了货物,供销专线无法辨别运单真伪,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重大过失。因此,供销专线的误交付属一般过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精神,代理人供销专线可享受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该批货物以保价运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供销专线应按保价金额向粮油公司赔偿,收取的保管等费用应退还粮油公司。供销专线提出其仅是代表承运人行使交付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