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1998年1月至3月,被告零点公司自行完成了北京市城市居民影像制品租赁行为模式市场调查报告。该报告引言中称,1997年的VCD市场十分热闹,为摸清影像制品租赁连锁店的市场状况,零点公司开展这项研究,希望为目前相当热烈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描述一个大致的轮廊。该报告的主要调查是:一、生活空间中影像制品的位置;二、影像制品租借行为。由此得出的调查结果提要是:北京居民平均每天花1小时左右的时间在家里看电视或VCD以度过闲暇时间,一个月里只有不到两次机会出外看电影或录像,他们普遍喜欢看流行大片和娱乐性节目……,从消费者观看影像制品的来源途径看,租借量大于购买量,一般情况消费者租借影像制品在家滞留时间为一天左右……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借量会有所增加……绝大多数消费者对目标影像制品租赁店比较感兴趣……。此外,1998年3月,零点公司还受中央电视台经济部3·15剧组委托,进行了中国城市消费者权益意识水平综合测试,并出示了报告,其中有对“VCD”盗版问题的调查。1998年6月16日,零点公司在《第一手》周刊上发表了“北京VCD何处觅?”一文。文中称:……如果他在11点钟睡觉,那他晚上的其余时间几乎就是看电视或VCD……普通居民要花如此多的时间来看VCD的话,将来他们会有相当大的支出,这样片子就成为VCD机消费者的苦恼问题……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北京市民观看影像制品(本次调查的影像制品主要是指VCD,以下即为同一概念)的来源渠道有3种,即购买、租、借……以购买方式获得的量最小,平均每户为8.76件,借用量居中为23.13件,租用量最大为31.41件。未来一至二年消费者对影像制品的租用量会有增加……该文还对“您手中的影像制品会转移吗?”、“哪些是您的最爱?”、“您满意吗?”等内容作了一些公布及评论。
上述事实,有3份调查报告、原始调查问卷、《第一手》周刊第25期的复印件、双方所列对照表、证人证言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我国目前对市场调查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来调整,因此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就成为调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决此次纠纷的主要根据,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及已形成的行业规范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参考。
本案涉及的第一个问题是:双方协议中约定的保密范围,即协议中笼统称为“本项调查取得的一切结果”所指向的内容是什么?结合协议内容及项目计划书所表明的研究目的、方法、结论等问题,对照已制成的《城镇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可以认定报告中涉及的调查数据及所作的结论就是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按照协议的约定,被告零点公司对这些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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