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协议附件的计划书写明,调查研究的目的是“了解城市家庭对以VCD为主的影像制品的消费现状、消费行为模式、租借偏好、潜量以及对租用场所提供服务的选择与需求等,为委托者进入影像制品租借市场进行市场定位,确立相应的进入机会和投资计划提供决策参考。”计划书还对研究内容、研究方法、调查结果、项目期限、项目流程图、费用预算的内容都做了详细规定。
协议签订后,被告零点公司依约进行了调查工作,并于6月底向原告中锐公司提交了《城镇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状况综合调查报告》。该报告的主要调查结果是:一、城市家庭影像消费需求心理,结论为影像类消费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但人们对影像消费市场并不是很满意的。影像制品在人们的文化类消费支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数人表示未来影像类消费支出比有所增加。该结论的依据为影像制品的家庭消费状况、利用闲暇时间进行影像方面娱乐的比例及观看时间(频率)等调查结果。二、城市家庭对影像制品(VCD为主)的消费行为模式,结论为“买”和“借”是人们获得影像制品的主要渠道,而影响消费者作出影像消费决策的主要因素是“朋友”及“电视”。同时人们最为关心的是影像制品的价格和保留价值。该结论的依据为消费者获得影像制品的渠道,未来一年租赁行为可能发生的变化等调查结果。三、影像制品租赁市场现状,结论为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位置在居住附近的租赁店,并对租赁店内“片子质量”、“租金”以及“种类内容的丰富性”较为关注,对租赁店实行会员制的评价一般,人们更加喜欢的是直接优惠及服务方式。该结论的依据为租赁过的各种影像制品比例、VCD片的租赁频率及租赁量等调查结果。四、对租赁的选择与需求,依据为对居住区附近租赁店的光顾可能性及选择租赁店的主要考虑因素、租片的定价等调查结果。五、关于影像制品租赁店实行会员制。在此报告的总结与建议部分,明确写明“大多数人影像消费对自己来说是十分需要或比较需要的,并且被访者普遍表示用于影像消费的支出比例未来会有上升的趋势,这说明影像市场是比较有发展前景的……”,“调查中还发现,目前的影像制品租赁市场较为缺乏,多数小区内难以见到租赁店,……部分影像制品(如教育类等)的购买需求大于租赁,建议将租与售的服务及内容能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便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原告中锐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如约分期支付给被告零点公司33124元,尚欠15416元。中锐公司在接到零点公司的调查报告前后,为向VCD市场投资做好了租赁房屋开店的准备。后中锐公司以零点公司披露了调查结果使其蒙受损失为由,拒付协议余款,并要求零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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