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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学生、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被告郑学生是1983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原告许继公司工作的。期间,郑学生除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过计继公司组织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研制工作外,还于1991年2月至1992年4月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YPC-500F6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的技术研制,负责整机及原理设计。1992年3月25日,郑学生与许继公司签订了期限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学生应当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年9月,许继公司的通讯分厂聘请郑学生到工程师岗位工作,郑学生又与通讯分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上岗聘约,约定郑学生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设计工作的技术规范,做好保密工作。1994年10月,郑学生将其掌握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及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技术作价20万元入股,与漯河卷烟厂及张明亮等人组建被告爱特公司。爱特公司于1994年11月正式营业。1995年5月,郑学生未经批准离开许继公司到爱特公司工作。
  被告爱特公司中,除被告郑学生以外,没有其他从事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传输装技术的研究人员。该公司也未对许继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传输装置产品进行过“反向工程”研制。1995年9月,爱特公司刊印了“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通信取价单”,其中的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平均价格为4.75万元/台。爱特公司共生产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11台,产值50.27万元,以平均利润率37.06%计算,应获得利润18.63万元。1996年7月28日,爱特公司的此项产品通过电力工业部电力线载波机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
  诉讼中,法院委托专家对双方当事人的产品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被告爱特公司生产的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在机械结构上与原告许继公司的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相比较,等同之处有15处之多,其中重要部件如IFC中频发送插件、IFR中频接收插件的中频滤波器、AGC导频控制插件的导频显示方式等,与ESB-500型一致。结论是:爱特公司生产的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在机械结构及部分重要部件上使用了许继公司的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之专有技术。
  另查明:原告许继公司为本案花费了调查费用2150元,律师咨询代理费2.5万元。
  上述事实,有许继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的“继电保护电力线载波设备许可权和技术秘密合同”、缴款发票郑学生个人履历表、郑学生与许继公司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爱特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电力工业部载波机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及“专家技术鉴定书”等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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