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山东电视台在《中国电视报》向中录总社、华企公司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山东电视台未经中录总社、华企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播放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山东电视台赔偿中录总社、华企公司经济损失78万元。
第一审宣判后,山东电视台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认为,电视台不仅可以从著作权人那里取得电视节目的播放权,也可以从著作权人的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权。本案是由一系列播放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追加创意中心、大人公司和宏智公司为共同被告。一审对这一系列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没有进行全面审理,就武断地认定上诉人侵权,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上诉人在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前,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
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三、上诉人与宏智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上诉人播放的条件是附带播出宏智公司的随片广告上诉人并未从宏智公司获益78万元。一审判令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承担78万元的损失。显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将宏智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经审理认为,依照
著作权法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上诉人山东电视台和第三人宏智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都对此注意不够,以至发生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该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8年8月2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