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二、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法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三、被告人罗以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
四、被告人乔发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 判 长 郑蜀饶
审 判 员 田 波
审 判 员 吕新华
审 判 员 张迎宪
代理审判员 黄为华
人民陪审员 倪慧芳
人民陪审员 杨润新
一九九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庆 文
顾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