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
著作权法第
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者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
著作权法第
十条的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志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委会有义务履行。
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
著作权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