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延华诉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等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张延华,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景寺庙上北村人,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宏智,山西省运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民,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万荣,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省临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原副主任,退休干部。
原告张延华因与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宁新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既不给我署名,也不付我稿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
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的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其中无任何个人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宁新杰辩称:《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被告编委会下属的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万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三部分组成,各分志内按章、节编排。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次印刷3000册。
《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署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平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搞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利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