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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四是仓单方向相反。例如原告王会文指令10月17日建仓300手、10月23日建仓100手、10月24日建仓200手,根据上交所记载,上述仓单并没有记录为建仓,而是记录为平仓。被告鑫光公司从未将仓单出现方向相反的情况告诉王会文。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王会文与被告鑫光公司签订的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属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期货交易中,期货经纪人与客户形成行纪关系。经纪人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买卖期货,并对违反客户指令和期货交易操作规则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客户一般只能通过经纪人了解自己的交易进行的真实情况。因此,当客户怀疑经纪人是否按指令入市操作时,应当由经纪人负举证责任;经纪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时,应当认定其没有入市交易。这里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会文诉称鑫光公司未按其指令入市交易,私下对冲、对赌,对此鑫光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鑫光公司已经承认其未能将原告王会文指令的1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建仓,对此诉讼中的承认,法院予以认可。鑫光公司为证实余下16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已经入市交易而提交的三种证据,不仅存在着建仓数量不符、客户编码不对应、价位不符、仓单方向相反等问题,而且还存在着对客户的限价订单不按规定的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水平执行,对客户编码不坚持由会员申请、一户一号、专号专用等违反《上交所交易规则》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只能由鑫光公司从其提交的证据中指令哪些是根据王会文的指令入市交易的记录,法院不能从中客观地分析出这些记录就是王会文指令的结果。鑫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已执行王会文的指令,应当推定其没有将王会文买卖的165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入市交易。在此情况下,鑫光公司从王会文的期货交易保证金帐户中扣除该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期货的交易亏损118.6万元及手续费5.4万元,没有合法依据。鑫光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这两笔款返还给王会文,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据此,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28日判决:
  被告鑫光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原告王会文返还124万元及该款的利息。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16710元,由鑫光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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