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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王会文诉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代理纠纷案


  原告:王会文。
  委托代理人:黎柏亮,广东省珠海市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成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范慧军,广东省珠海市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会文因与被告广东省珠海市鑫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光公司)发生期货代理合同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代理期货业务,被告不按原告的指示入市,私下对冲、与客户对赌,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证金损失人民币118.6万元及利息人民币1万元、佣金损失人民币5.4万元。
  被告未予答辩。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鑫光公司有代理国内期货的经营范围,但不是上海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会员。该公司通过与上交所的会员上海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期公司)签订“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中期公司在上交所代理其经营期货交易业务。
  1995年9月13日,原告王会文与被告鑫光公司订立一份《期货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在王会文存入开户资金50万元后,鑫光公司代理其进行国内或者国际期货商品和金融的期货、期权及现货交易;鑫光公司有权修改保证金,收取代理手续费。王会文同时签署了开户申请书、风险揭示声明书、客户印鉴授权书、经纪人授权书等文件,并在当日交付了50万元的保证金。
  之后,被告鑫光公司代理原告王会文做了买卖胶合板、咖啡、豆粕等几笔国内商品期货,王会文在交易期间也多次补交保证金,至1995年10月16日,王会文在鑫光公司帐户内的资金为1260973元。
  1995年10月16日至24日,原告王会文口头指令被告鑫光公司以建仓形式沽出上海95.11胶合板1800手。对王会文的指令,鑫光公司以提交给王会文的《成交记录单》表示全部执行完毕,并且已经成交,成交价位和成交量与王会文的指令一致。此时,王会文便以为自己交易帐户内拥有建仓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10月31日,鑫光公司通知王会文,由于上交所对上海95.11胶合板发出限仓通知,故鑫光公司已将王会文1800手上海95.11胶合板强行平仓了1300手。从鑫光公司平仓后提供的《成交记录单》上看,平仓价均为48.60元,王会文为此亏损92万元。11月1日至8日,王会文向鑫光公司发出指令,对余下的500手上海95.11胶合板予以平仓。从鑫光公司提供的《成交记录单》看,这两次平仓王会文共亏损118.6万元,鑫光公司因两次平仓收取手续费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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